泰安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收入所得类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条*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条*(四)项*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二条*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五十条*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17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9号)*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问: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般在*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23号)**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六条*(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六条*(*)项至*(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9号)**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六条*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六条*(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六条*(*)项至*(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三条**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