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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二)

泰安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二) 26、买*赠*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赠*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条规定,企业以买*赠*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六条*(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六条*(*)项至*(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二条*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六条*(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六条*(*)项至*(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七条*(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进行核算。*二条根据实施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规定,*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类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次性补偿金,在不*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条规定,《实施条例》*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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