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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代理记账 什么情况下发票不需要盖章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

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发票的记账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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