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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电商不应是法外之地

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电商的发展越来越迅猛。

  然而,在电子商务发展的鼓励政策下,对电商税款起征标准制定较高,因此对于一些还未达到起征标准的电商来说,目前就是一块“法外之地”。甚至有的电商利用“合理避税”,分开几个网店实现规避,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

  对此,5月26日,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在京召开的“中国财税研究报告”第3期《改善电商征管环境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发布会上,与会专家指出,电商征管不应有法外之地,凡是法律框架内应属登记注册的电商,就应该去登记注册,依法缴税。

  专家呼吁,需要加强税收征管,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变化,营造良好的电商征管环境,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

  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覆盖,“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特别是G20所启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涉及到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征管手段与国际税收协调应该与电子商务同步发展。

  税收优惠并非免税

  近年来,以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运作带来的利好与便利已被大众熟知和认可,越来越多的消费和运营者涌入其中。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化的双重推动下出现的一种商贸方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所长谭荣华在会上介绍,1997年,我国上网用户仅为62万户,20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普及率达到53.2%。“20年前,以万为单位,20年后,以万万为单位。”

  “1998年,当时一家很著名的网站8848第一次成功开展网上交易,到2015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88万亿元。”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53288亿元,同比增长39.1%。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较2015年的12.7%,增幅提高了2.2%。

  随着如此巨大体量交易规模的出现,对电商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据《改善电商征管环境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报告执笔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谢波峰介绍,目前在以B2C和C2C形式开展的网上销售中,电商税负略低。尤其是,C2C模式税负过低,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从公开数据看,C2C模式由于经营者众多,在600万到1千万家左右,经营额2015年占比约为48.1%,按照2015年网络购物3.8万亿计算,约为1.8万亿元。

  “按照B2C和实体零售的平均负税率2%左右估算,1.8万亿纳税人中的30%存在着逃税现象,而这一部分的税收规模约为81亿元。”

  是否对于电商征税,政策却显得较为犹疑。

  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提出,要给电商企业降税减费。

  时隔一天后,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提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在这一文件的简单理解的导向下,完善电商征管环境的任务戛然而止。”谢波峰说。

  此后,各地开始通过财税政策加大对电商企业的扶持,实行税收减免,甚至税收返还政策。“在原则上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既不利于电商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长治久安”。

  从销售货物的流转税来看,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相关法律中均没有将电子商务列为免税之列。谢波峰介绍,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无专门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法律规定情况来看,无论是《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的有关事宜》还是《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标准和优惠都是明确的,即网购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电商征税难在哪里

  谢波峰介绍,目前,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政策,对于C2C的小微企业,本来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加强规范,也并不会增加多少税收。

  例如,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而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对于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很多卖家的月经营额都在起征点以下,即使开征也并不会有多少税收收入。

  目前,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关键时期。谢波峰提出,有研究者曾经提出的电商征管的“三不原则”,即网络零售产业规模占整个零售业5%以下时,政府不要管;网络零售的就业人数在500万人以下时,政府不要管;网络零售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就业人员,政府也不要管。但早在2012年,仅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交易额已经过万亿元,相当于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4%,直接间接就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早已超过征税时间点。

  “电商的征税问题,可以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不要太着急。”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李平说道,我个人认为要对标国际,完善国内,鼓励发展,逐步规范。从长期来看,还有一个税收理论研究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宏观方面还有很多要素没有理顺。

  谢波峰指出,首先,目前电商开户平台注册门槛较低,而在现行税收管理下,需要经营方有税务登记和工商管理登记。一部分小型电商在网络平台并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注册即可经营,因此避开了购货方和销售方的主体身份,交易发生地,甚至交易量,给税务部门监管造成了困难,无法有效约束电商的销售行为。

  其次,电商营销合理避税。不仅可以在避税国登记注册公司达到逃税目的,还有一些B2C披着C2C的外衣,企图逃避国家税收。有的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完全可以使用电子邮件、语音对话、QQ等信息技术进行实时沟通,并将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合理地分配在全球各地。

  “电商税收管理上重要一环电子发票,目前的财务制度建设还跟不上其发展速度。”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吕冰洋举例称,开具电子发票后,很可能财务无法报销,因为很可能一张电子发票复印很多张,无法避免作假的可能,如能报销仍需盖章,并不便利。

  虽然要面对不少困难,但对电商课税的意义并不在于目前短暂税收的利益。

  谢波峰提出,套用不少人针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于“放水养鱼”的说法,实际上,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在于不仅要“放水养鱼”,还要在税收法律的框架下让中小微电商企业健康成长。

  国际合作倒逼电商征税

  “C2C概念已经大大改变了。”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李雪若表示,过去C2C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处理自己的二手货的一种模式,但现在所有的C(个人)几乎都发展成小B(企业)了。

  而这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交易(C2C),目前最大的交易平台就是淘宝网。目前尚未将淘宝商户纳入税收管理和税收登记上来。

  虽然国内对于这些商户没有税收管理,但现在天猫平台和淘宝平台都有跨境交易,国际上已经开始有国家对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强制登记,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代理征税。

  近期,有媒体称,德国税务部门计划对跨境网店征收19%的消费税。

  “因为你动了人家的奶酪。”谢波峰说,跨境电商由于体量大,引发他国在博弈制度规则下有不同理解甚至处罚,是必然的。“出路是各国之间需要迅速建立起来一个协调机制。”

  国际上对于重构税收规则的行动已经开始。

  谭荣华指出,在G20峰会上启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就是参与国家开展多边税收合作、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这对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来说,产生了一种倒逼机制。

  谭荣华称,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现实中一企双店数量日益扩大,有的企业既开实体店,又开网店,而且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到了某一个阶段可能都做电子商务。

  “因此,当你的征管对象企业都变成了互联网+的业态,都开始向着智能智慧的方向转变的话,你的征管手段如果不能同步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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